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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7-9-25 只看該作者
【僱員等】
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 23 條
(1) 任何人如就他在香港的機構所作的僱用,對一名正在謀求獲得他僱用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2) 任何人如對他在香港的機構所僱用的一名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3) 任何在香港的機構受另一人僱用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獲該另一人僱用或已受該另一人僱用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4) 任何主事人就第13條所適用的工作,如對一名女性合約工作者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5) 任何合約工作者如對另一名共事的女性合約工作者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6) 任何商號合夥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該商號的合夥人或已是該商號的合夥人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7) 第(6)款就計擬組成合夥的人而適用,一如其就商號而適用一樣。
(8) 第15(6)條適用於第(6)款,一如其適用於第15(1)條一樣。
(9) 任何主事人如就第20條所適用的工作,對一名女性佣金經紀人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10) 任何佣金經紀人如對另一名共事的女性佣金經紀人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11) 任何謀求在香港的機構受一名女性僱用的人,或任何在香港的機構受一名女性僱用的人,如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12) 任何在某一處所居住的人如對一名─
(a) 在香港的機構受另一人(不論該另一人是否亦在該處所或屬該機構的處所居住)僱用;並
(b) 在該處所內執行關於她的僱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不論她是否亦在該處所居住),
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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