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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關性罪行的法律條文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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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男性的性別歧視】

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 6 條



(1) 第5條以及在第III及IV部中關於針對女性的性別歧視的條文,須理解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言,該等條文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

(2) 在施行第(1)款時,不得考慮女性因懷孕或分娩而獲得的特殊待遇。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5 11:22 PM 編輯 ]

【僱員等】

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 23 條



(1) 任何人如就他在香港的機構所作的僱用,對一名正在謀求獲得他僱用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2) 任何人如對他在香港的機構所僱用的一名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3) 任何在香港的機構受另一人僱用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獲該另一人僱用或已受該另一人僱用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4) 任何主事人就第13條所適用的工作,如對一名女性合約工作者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5) 任何合約工作者如對另一名共事的女性合約工作者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6) 任何商號合夥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該商號的合夥人或已是該商號的合夥人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7) 第(6)款就計擬組成合夥的人而適用,一如其就商號而適用一樣。

(8) 第15(6)條適用於第(6)款,一如其適用於第15(1)條一樣。

(9) 任何主事人如就第20條所適用的工作,對一名女性佣金經紀人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10) 任何佣金經紀人如對另一名共事的女性佣金經紀人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11) 任何謀求在香港的機構受一名女性僱用的人,或任何在香港的機構受一名女性僱用的人,如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12) 任何在某一處所居住的人如對一名─

                  (a) 在香港的機構受另一人(不論該另一人是否亦在該處所或屬該機構的處所居住)僱用;並

                  (b) 在該處所內執行關於她的僱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不論她是否亦在該處所居住),

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其他性騷擾】

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 24 條



(1) 第16條所適用的組織的任何成員,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該組織的成員或已是該組織的成員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2) 第17條所提述的主管當局或團體的任何成員,如對一名正在謀求獲得某項授權或資格(即該條所指並且是該主管當局或團體所能夠授予的授權或資格)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3) 如有女性正在謀求或接受有助她勝任某項僱用的訓練,則任何提供或安排提供該等訓練設施的人,如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4) 任何─

                  (a) 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或

                  (b) 職業介紹所的職員,

如在要約提供或提供該行的任何服務予一名女性的過程中,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教育機構】

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 39 條



(1) 任何身為某教育機構的負責組織或身為該組織的成員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該機構學生或已是該機構學生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2) 任何身為某教育機構職員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該機構學生或已是該機構學生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3) 任何身為某教育機構學生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該機構學生或已是該機構學生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4) 任何謀求成為某教育機構學生或已是該機構學生的人,如對一名─

                  (a) 身為該機構的負責組織或身為該組織的成員的女性;或

                  (b) 身為該機構職員的女性,

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其他性騷擾】

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 40 條



(1) 任何人如在向一名女性要約提供或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的過程中,對她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2) 任何人如就他有權處置的在香港的處所,在向一名女性要約提供或提供該處所的過程中,對她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3) 任何人如就他所管理的處所,向一名佔用該處所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4) 凡將構成租賃的在香港的處所處置而轉予任何人之前,須得到業主或另一人的特許或同意,則如該業主或該另一人對一名正在就該處所的處置而轉予她一事謀求獲得特許或同意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5) 第30(4)條適用於第(4)款,一如其適用於第30條一樣。

(6) 任何大律師或大律師書記如就任何事務所─

                  (a) 在向一名女性要約提供在該事務所的見習職位或租賃的過程中對該女性;或

                  (b) 對一名該事務所的見習大律師或承租人,

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7) 任何人如在發出、拒發或接受指示以委聘大律師的過程中,對一名女性大律師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8) 第36(4)條適用於第(6)及(7)款,一如其適用於第36條一樣。




#29 - #35 為【香港有關性騷擾罪的法律條文及法例】

【獸交】

香港法例第20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 118L 條



任何人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即屬犯獸交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0年。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5 11:37 PM 編輯 ]

#37 為【香港有關獸交罪的法律條文及法例】

【釋義】

香港法例第20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 117 條 1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指《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士,而其精神紊亂或弱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性質或程度令他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免受他人嚴重利用,或將會令他在到達應獨立生活或保護自己免受他人嚴重利用的年齡時沒有能力如此行事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6 03:56 PM 編輯 ]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18E 條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任何男子如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另一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則不會因與該人作出肛交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3) 任何男子如與或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與一名女子為已婚夫婦,則不會因與該女子作出肛交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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