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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關性罪行的法律條文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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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18I 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另一名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2) 任何男子如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另一名男子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則不會因與該另一名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5 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一名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49條修訂)

(2) 任何男子如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一名女子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則不會因與該女子非法性交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拐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離開父母或監護人為使其作出性行為】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8 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將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由1997年第31號第6條修訂)

(2) 任何人如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另一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則不會因將該另一人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3) 在本條中,“監護人”(guardian) 指合法照顧或監管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人。




【促致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與人非法性交】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33 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促致一名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香港或外地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由1997年第31號第9條修訂)

(2) 任何人如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一名女子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則不會因促致該女子非法性交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39 - #44 為【香港有關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行為的法律條文及法例】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6 04:47 PM 編輯 ]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19 條



任何人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作非法的性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0 條



(1) 任何人以虛假藉口或虛假申述,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作非法的性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藉口”(pretence) 或“申述”(representation) 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藉口或申述,亦包括與使用藉口或申述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有關的藉口或申述。




【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1 條



任何人對另一人使用、施用或導致另一人服用任何藥物、物質或物品,意圖使該另一人神志不清或軟弱無力,以使任何人得以與該另一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46 - #48 為【香港有關其他非法的性行為的法律條文及法例】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6 04:49 PM 編輯 ]

【施用藥物或使用器具以促致墮胎】

香港法例第 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6 條



任何懷孕女子意圖促致自己流產而非法向自己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的意圖,以及任何人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導致其服用任何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意圖,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刑罰如下─

                  (a) 如屬意圖促致自己流產而非法向自己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意圖的懷孕女子,可處監禁7年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及

                  (b) 如屬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導致其服用任何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意圖的人,可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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