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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關性罪行的法律條文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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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關性罪行的法律條文及法例】

以下資料搜集於各網站,並由本人整理,如發現有誤,歡迎更正。

引用:
強姦

#4 【釋義】

#5 【強姦】
引用:
非禮

#11 【猥褻侵犯】
引用:
獸交

#37【獸交】

本帖資料部份轉自:

律政司: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8-4-10 05:10 PM 編輯 ]

【後備】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5 11:12 PM 編輯 ]

【後備】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5 11:12 PM 編輯 ]

【釋義】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17 條 1



(1)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強姦罪行”(rape offence) 指下列任何罪行,即強姦,企圖強姦,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強姦或企圖強姦,以及煽惑強姦。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8-4-10 05:08 PM 編輯 ]

【強姦】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18 條



(1)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3) 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4) 現予聲明,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則在考慮此事時,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5) 有關第(4)款所述的審訊,如在區域法院進行,或在裁判官席前或在少年法庭循簡易程序進行,則在該款中凡提述陪審團,即須解釋為提述區域法院、裁判官或少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6 04:25 PM 編輯 ]

#4 - #5 為【香港有關強姦罪的法律條文及法例】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6 04:46 PM 編輯 ]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3 條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3 06:58 PM 編輯 ]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4 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凡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7(2)條,因妻子年齡在16歲以下以致婚姻無效,如丈夫相信並有合理因由相信她是他的妻子,則該婚姻的無效不得令致丈夫因與她性交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3 07:01 PM 編輯 ]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7 條



(1) 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2) 在第(1)款中,“監護人”(guardian) 指合法照顧或監管該女童的人。




#7 - #9 為【香港有關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的法律條文及法例】



[ 本帖最後由 邱.比利 於 2007-9-26 04:4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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