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終止懷孕涉及到的法例問題, 請大家留意以下資料
(多謝 "
法律知識" 版版主
~☆毛毛大師☆~ 協助提供資料)
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47 條
標題:意圖導致墮胎而取得藥物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非法供應或取得任何毒藥、其他有害物品、任何器具或任何物品,且明知該等物品將為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使用或應用,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59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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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212B 《認可醫院/ 診療所公告》1 條
版本日期: 16/01/1998
衞生署署長現行使由《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條第(3)款所授權力,為所述第47A條的施行而宣布以下醫院/診療所為認可的醫院/診療所─
雅麗氏何妙玲拿打素醫院
港安醫院(香港司徒拔道)
荃灣港安醫院(新界荃灣)
香港佛教醫院
港中醫院
養和醫院
明德醫院
博愛醫院
廣華醫院
東華醫院
東華東院
基督教聯合醫院
家庭計劃指導會節育指導所(馬頭涌診所)
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灣仔指導所)
瑪麗醫院
鄧肇堅醫院
贊育醫院
伊利沙伯醫院
九龍醫院
瑪嘉烈醫院
屯門醫院
威爾斯親王醫院
東區尤德夫人拿打素醫院
北區醫院
(1972年第2645號政府公告;1974年第1474號政府公告;1978年第2562號政府公告;1989年第3842號政府公告;1992年第1055號政府公告;1993年第4023號政府公告;1998年第255號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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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墮胎的法例
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中第47條規定,若要合法替孕婦進行終止懷孕手術,必須獲得兩名註冊醫生確實一致認為:
- 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或孕婦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脅會大於終止懷孕,或
- 胎兒出生後極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嚴重傷殘:或
- 孕婦年齡不足十六歲;或
- 孕婦在此前三個月內曾向警方報警,自稱是亂倫、強姦、迫姦、誘姦或迷姦罪
案之受害者。
任何終止懷孕手術必須在政府指定的公立或私立醫院(共七間)或家計會手術室內由註冊醫生施行,所有接受合法終止懷孕的婦女,懷孕期不得超過24週,但若為挽救孕婦生命而進行者則屬例外。所有進行終止懷孕手術的醫務人員均須呈報衛生署。
法律亦規定任何懷孕女子,意圖促致自己流產而非法服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的意圖,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如屬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導致其服用任何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意圖的人,可判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
若要在香港合法進行終止懷孕手術,通常視乎情況採用四種不同的方法,但懷孕期必須在24週之內。
請大家好好留意:smile_38: